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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晓渝与重庆天运商用机械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渝,重庆天运商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4607号原告:陈晓渝,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昊,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天运商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22-168(双号)(同属南区公园路1-27号)(单号)1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294037F。法定代表人:郝晓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陈晓渝与被告重庆天运商用机械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晓渝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渝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晓渝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