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晓渝与重庆天运商用机械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渝,重庆天运商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4607号原告:陈晓渝,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昊,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天运商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22-168(双号)(同属南区公园路1-27号)(单号)1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294037F。法定代表人:郝晓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陈晓渝与被告重庆天运商用机械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晓渝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渝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晓渝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