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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新州与被执行人孙笑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新州,孙笑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邵新州,男,汉族,职业无,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孙笑楠,男,汉族,职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现住肇源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1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邵新州与被执行人孙笑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债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需要法院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1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