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执5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巴图布勒呼木德勒与阿拉腾苏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图布勒呼木德勒,阿拉腾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2525执5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巴图布勒呼木德勒 被执行人:阿拉腾苏和 本院在执行巴图布勒呼木德勒与阿拉腾苏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阿拉腾苏和在东乌旗三区锡林街金淘瑙小区xxx号有一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阿拉腾苏和在东乌旗三区锡林街金淘瑙小区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x,面积:94.02㎡,用途:住宅)。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