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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执5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巴图布勒呼木德勒与阿拉腾苏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图布勒呼木德勒,阿拉腾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2525执5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巴图布勒呼木德勒 被执行人:阿拉腾苏和 本院在执行巴图布勒呼木德勒与阿拉腾苏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阿拉腾苏和在东乌旗三区锡林街金淘瑙小区xxx号有一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阿拉腾苏和在东乌旗三区锡林街金淘瑙小区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x,面积:94.02㎡,用途:住宅)。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