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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陈维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陈维超,朱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370-7。负责人:张义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维超,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朱良玲,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维超、朱良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宁民二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