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更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蔡清山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522号罪犯蔡清山,男,1984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滨功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清山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附带民事赔偿6393.5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二中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缴纳罚金18000元。执行机关李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李港监狱认为,罪犯蔡清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三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蔡清山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清山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2015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清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清山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不变(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利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