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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6执3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继寿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发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寿,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6执3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陈继寿,男,1974年生。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国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发平,男,1972年生。申请执行人陈继寿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发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云0426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发平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先陈继寿工程款194601.11元。申请执行人陈继寿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发平支付工程款194601.1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发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已执行回案款81725元,尚有112876.11元未执行。并查明,被执行人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发平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继寿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发平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2017年7月25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发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李发平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继寿也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426执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荣红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施林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