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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如珍、余必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如珍,余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徐如珍(又名徐玉珍),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余必林,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如珍与被执行人余必林故意伤害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必林已履行了(2004)枞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04)枞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赔偿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茂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