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如珍、余必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如珍,余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徐如珍(又名徐玉珍),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余必林,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如珍与被执行人余必林故意伤害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必林已履行了(2004)枞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04)枞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赔偿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茂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