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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汪丽萍、衢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丽萍,衢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汪丽萍,女,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德兴市。被执行人衢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三清山中大道东570号。负责人吕金水,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衢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54.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根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