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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再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某、李某1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1,王某,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4民再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女,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1,男,193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193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春,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北路与荟文街交叉口市。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1、王某、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4民终85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7)豫04民申10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孙某再审请求,撤销本院(2017)豫04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支持孙某的二审上诉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二审以李新建所立三份遗嘱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比照录音遗嘱处理,因没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无法确定李新建是否有将三份视频遗嘱予以实际执行的意思表示为由,认定视频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二)李新建与孙某结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李新建6万元婚前债务,相当于李新建对孙某负债3万元,抢救费2637.1元相当于李新建的生前债务,原二审未从遗产中扣除以上两项债务,适用法律错误。(三)孙某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应多分遗产的情形,原二审判决孙某分得30%的遗产明显过低,适用法律错误。李某1、王某辩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依法驳回孙某的再审请求。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再审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李某1、王某、李某2双方就本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双方同意对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九中北街5号院1号楼甲单元西户的房屋(房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69.51平方米)以38万元的价格确定房价,由孙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李某1114000元、王某114000元、李某238000元(均已当庭履行),李某1、王某、李某2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孙某个人所有。二、对车牌号码为豫D×××××号的思铭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VHC14608C5009764,发动机号码7009819),李某1、王某同意放弃其二人对该车的继承权,由孙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李某24000元(已当庭履行),李某2也放弃对该车的继承权,该车的所有权归孙某个人所有。三、对截止2016年7月15日李新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65134.74元,双方同意其中37470.59元归孙某所有,11856.06元归李某1所有,11856.06元归王某所有,3952.03元归李某2所有;对平顶山市新华区继红小学向李新建家属发放的单位补贴及丧葬费共计146144元,双方同意75195.7元归孙某所有,26120.7元归李某1所有,26120.7元归王某所有,18706.9元归李某2所有。四、一案件受理费7000元,李某1、王某、孙某、李某2各承担1750元,孙某、李某2应承担的份额由二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李某1、王某;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孙某承担(均已当庭履行)。五、对以上孙某个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车辆,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过程中如需李某1、王某、李某2协助、配合的,李某1、王某、李某2应积极协助、配合。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彦审判员  王会军审判员  叶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