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再学等与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再学,王世荣,高杰,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5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丹杏,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克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姜再学,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现住肇东市。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世荣,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现住肇东市。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杰,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肇东市。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燕,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兴起,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书,黑龙江博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因与被上诉人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上诉人王世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金中审判员 王春光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