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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瞿泽西与张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泽西,张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939号原告:瞿泽西,男性,汉族,1955年0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初云鄂,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群,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谷九芬,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泽西与张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泽西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泽西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泽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瞿泽西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