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明坤与游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明坤,游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明坤,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洪国,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上诉人梁明坤因与被上诉人游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1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梁明坤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在指定期限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明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