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文生、刘连香赠与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生,刘连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财保30号申请人:刘文生,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委托代理人:梁桂平,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连香,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人刘文生与被申请人刘连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文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连香所有的位于龙门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和查封被申请人刘连香共有的位于龙门县平陵镇房产一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共有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龙府国用(2003)第××号],财产保全金额150万元。申请人刘文生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号)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连香所有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迎宾大道金河湾花园6座208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刘连香共有的位于龙门县平陵镇的房产一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共有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龙府国用(2003)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财产保全金额150万元。三、查封申请人刘文生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文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邓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紫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