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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英贤与许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英贤,许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237号原告:姜英贤,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许朋,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姜英贤诉被告许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姜英贤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英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英贤负担。审 判 长  孔繁军代理审判员  李婉君人民陪审员  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