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英贤与许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英贤,许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237号原告:姜英贤,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许朋,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姜英贤诉被告许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姜英贤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英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英贤负担。审 判 长 孔繁军代理审判员 李婉君人民陪审员 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