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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晓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40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东,男,汉族,2014年12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王晓东以谈对象为名与程某进行网聊,后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钱款,同年12月15日,被害人程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王晓东人民币2000元,得款后被告人王晓东中断了与被害人的联系。2016年12月左右,被告人王晓东采取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罗某2款,2017年1月8日至17日,被害人罗某1在太原科技大学14号楼4单元2层东户其家中通过微信分四次转给被告人王晓东人民币共计6200元。得款后被告人王晓东中断了与���某1的联系。破案后,被告人王晓东退赔被害人罗某1人民币62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罗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相关书证,前科犯罪证明材料,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晓东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东能主动退赔被害人罗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古交市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王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2000元(其中5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犯前罪被羁押十四日,折抵刑期十四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晓东犯罪所得2000元,发还被害人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多铁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