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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有香与聂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有香,聂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74号原告丁有香,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聂文杰,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丁有香诉被告聂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丁有香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