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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17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90年12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原告预交70元),向原告退还3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纹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