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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严超与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超,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680号原告:严超,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君,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严超与被告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严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严超负担。审 判 长  王转琴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