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郑玲珑、黄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郑玲珑,黄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148号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61号。代表人:林基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男,该支行员工。被告:郑玲珑,女,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黄琨,男,汉族,1984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郑玲珑、黄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玉凤人民陪审员 潘非宾人民陪审员 孟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伟芳速 录 员 刘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