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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允南、邓常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允南,邓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允南,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邓常青,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执行王允南与邓常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常青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常青所有的皖N×××××号奥路卡牌和皖N×××××号三菱牌轿车。二、扣押被执行人邓常青所有的皖N×××××号奥路卡牌和皖N×××××号三菱牌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