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允南、邓常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允南,邓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允南,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邓常青,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执行王允南与邓常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常青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常青所有的皖N×××××号奥路卡牌和皖N×××××号三菱牌轿车。二、扣押被执行人邓常青所有的皖N×××××号奥路卡牌和皖N×××××号三菱牌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