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学与于武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于武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二道林子村被执行人于武术,男,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武术给付原告刘学欠款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那间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部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