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梦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梦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577号原告: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10号名士公馆5幢附1号。法定代表人:杨选兰,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系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梦琳。原告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梦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晓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