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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先超、王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先超,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许先超,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7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强银行账户存款1055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