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广达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广达,刘利,张德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147号。法定代表人裴亚斌,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广达,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大河北乡石洞沟村四道杖子组****号。原审被告刘利,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兴源街道办事处祝家营子村。原审被告张德生,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个体,住凌源市大河北乡石洞沟村三道杖子组。上诉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广达、原审被告刘利、张德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2民初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坤审 判 员 韩明媚代理审判员 孙成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