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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辖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化静、周举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化静,周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化静,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举,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上诉人杨化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3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户籍所在地在浙江省平阳县,故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