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学峰、南阳市鸿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峰,南阳市鸿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贾莉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峰,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鸿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北建材市场19号楼。法定代表人:韩廷义,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遵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莉娜,女,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伏牛路**号。负责人:张旭东,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学峰、南阳市鸿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莉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学峰及委托代理人高丹,上诉人南阳市鸿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遵义,被上诉人贾莉娜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刚,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受理费上诉人张学峰缴纳3250元,上诉人南阳市鸿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缴纳3025元,分别予以退还。审判长 朱宜山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张继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