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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博、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博,李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599号原告: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胜,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生龙,男,藏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女,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代博,男,汉族,1991年7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李丹,女,汉族,1991年3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博、被告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井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