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双秀与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秀,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双秀,女,生于1994年8月1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123000017420。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联合村3组。法定代理人:张德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双秀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1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双秀工资5700元,诉讼案件受理费5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支付了1000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