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丁某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23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丁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于2017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丁某通过微信发布收购银行卡的信息给附近的人,后绰号为“广西”的男子与其联系,双方约定在龙华区龙华街道天虹商场门口天桥附近,以400元一张银行卡的价格进行交易。随后,被告人丁某又与上家联系,约定以700元一张的价格转卖。同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来到龙华天虹商场门口天桥附近,在收取“广西”给其的5套银行卡后,与上家进行交易时被巡防队员发现。巡防队员在丁某身上查获7张他人的银行卡。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丁某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银行卡7张,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