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秀芳、李书亮等与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芳,李书亮,田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623号原告:李秀芳,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李书亮,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田勇,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芳、李书亮与被告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李秀芳、李书亮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田勇的住址,经本院工作人员多次找寻未果。后,经本院使用法院特快专递邮寄向被告田勇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因原写地址不详、电话无人接听被退回。本院向原告李秀芳、李书亮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要求二原告提供被告田勇现确切住址,二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现详细住址,应视为原告李秀芳、李书亮所起诉的被告田勇的住址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秀芳、李书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96元,退还给原告李秀芳、李书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