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1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宝、孟庆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孟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1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宝,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孟庆梅,女,1964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本案在执行李宝诉孟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