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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海明、黄文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明,黄文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保10号申请人:黄海明,男,壮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黄文再,男,壮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明诉被告黄文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7748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ANAN2H0Z0117Q000012T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7748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黄文再名下位于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南蒲二级公路三公里处001-I-2-22号的土地,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20年7月24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上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