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中益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中益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无锡江海精密环件锻造有限公司,钱建峰,钱烨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负责人:林剑。被执行人:无锡中益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长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钱建峰。被执行人:无锡中益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长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被执行人: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大街141号。法定代表人:钱建峰。被执行人:无锡江海精密环件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州配套区中农路。法定代表人:谢刚。被执行人:钱建峰,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钱烨吉,女,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锡陆路421、423的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锡陆路421、423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淼审 判 员 李辉代理审判员 刘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