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126号原告:孙某,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宋某,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顺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