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双杰与崔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杰,崔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2708号原告王双杰,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生,住太康县。被告崔富强,男,汉族,1984年3月5日生,住太康县。原告王双杰与被告崔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0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双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富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双杰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19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整,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口头承诺一年内偿还,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崔富强未到庭,庭前未提交答辩状。原告王双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5年7月19日被告崔富强出具的借条一张。结合有效证据,本院确定以下事实:被告崔富强于2015年7月19日借原告王双杰现金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富强借原告王双杰现金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富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双杰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崔富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