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伟龙与金俊明、蒋敏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龙,金俊明,蒋敏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3882号原告:陈伟龙,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金俊明,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蒋敏灵,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龙为与被告金俊明、蒋敏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伟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珍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