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伟龙与金俊明、蒋敏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龙,金俊明,蒋敏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3882号原告:陈伟龙,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金俊明,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蒋敏灵,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龙为与被告金俊明、蒋敏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伟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珍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