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4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占旭、杨保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旭,杨保军,杨小喜,杨凤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占旭,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杨保军,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杨小喜,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杨凤元,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王占旭与杨保军、杨小喜、杨凤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保军名下车牌号为冀T×××××凯马牌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保军名下凯马牌冀T×××××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振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