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柳淑霞与苟天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淑霞,苟天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394号原告:柳淑霞,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区九社。身份证号码×××。被告:苟天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号村五社。原告柳淑霞与被告苟天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柳淑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公告费400元及补交案件受理费138元,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永生人民陪审员 任怀德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 婧书 记 员 刘睿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