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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592号公诉机关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罪名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书号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54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曾因销售淫秽VCD,于2001年10月1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抓获,次日因出售淫秽物品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志杰,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易某某,女,汉族,文盲,经商,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抓获,次日因出售淫秽物品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指控的犯罪事实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黄某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皮服城61幢3号店内,出售淫秽光盘牟利。2017年4月,被告人黄某将部分淫秽光盘放在其妻子即被告人易某某的皮服城61幢8号店内出售牟利。2017年5月16日,永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两处贩卖点,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易某某,在皮服城61幢3号和8号店内分别查获疑似淫秽光盘136张和301张。经鉴定,在被告人黄某店内查获的136张疑似淫秽光盘131张片内至始至终具体描写性行为,5张不能播放,共计131张光盘属于淫秽物品;在被告人易某某店内查获的301张疑似淫秽光盘1张片内插有具体描写性行为,2张片内插有大量具体描写性行为,282张片内至始至终具体描写性行为,16张不能播放,共计285张属于淫秽物品。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提出以下量刑情节:1、本案系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2、本案已销售光盘较少,获利较少;3、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能自愿认罪;4、本案行政拘留时间应折抵刑期。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易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有部分淫秽光盘尚未卖出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易某某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被告人易某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二、被告人易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