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荣兴、青县兴益源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兴,青县兴益源机械有限公司,叶兆亮,谭庆龄,沈玉庆,叶希旺,叶兆明,黄少香,孙刚,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805号申请人王荣兴,男,1990年生,住所地沧县,。被执行人青县兴益源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组织机构代码:67323817-9。法定代表人:叶兆亮。被执行人叶兆亮,男,1984年生,所在地青县,。被执行人谭庆龄,女,1985年生,所在地青县,。被执行人沈玉庆,男,1975年生,所在地青县。被执行人叶希旺,男,1960年生,所在地青县,。被执行人叶兆明,男,1987年生,所在地青县,。被执行人黄少香,女,1978年生,所在地青县,。被执行人孙刚,男,1988年生,所在地青县,。被执行人张华,女,1988年生,所在地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玉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4259.1元到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