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7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叶靖、叶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叶靖,叶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7478号之一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8318844Y。诉讼代表人:陶丽红,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赢、赵巧丽,系公司员工。被告:叶靖,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叶军,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为与被告叶靖、叶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叶伟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王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