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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文梅与王绍林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梅,王绍林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185号原告:黄文梅,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坤,长宁县长宁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贵,长宁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绍林,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成,四川省长宁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文梅与被告王绍林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文梅于2017年7月2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黄文梅承担。审判员  纪昕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