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文梅与王绍林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梅,王绍林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185号原告:黄文梅,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坤,长宁县长宁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贵,长宁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绍林,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成,四川省长宁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文梅与被告王绍林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文梅于2017年7月2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黄文梅承担。审判员 纪昕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