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凤申请认定赵荣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凤,赵荣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民特38号申请人:曹凤,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霞,女,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赵荣贤,女,汉族,1934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代理人:张绍波,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被申请人赵荣贤之女婿。申请人曹凤申请认定赵荣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凤称,被申请人赵荣贤于2013年开始记忆力下降,逐渐外出迷路,在家也找不到厕所,大小便解在身上,认不出镜中的自己,幻想镜中人总跟着她,故不断吵闹、乱语。2017年3月经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即老年痴呆);现在用相关精神方面药物治疗控制下,常态还是表现有大小便失禁,长时间发呆,自己无法穿衣、吃饭和睡觉等。因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曹凤为其监护人。代理人张绍波称,曹凤关于被申请人赵荣贤的身体情况及精神状况的陈述属实,同意曹凤向法院申请认定赵荣贤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曹凤担任赵荣贤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赵荣贤育有曹凤、曹霞两女,其丈夫已去世,现由曹凤、曹霞共同照顾。2017年3月,被申请人赵荣贤经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2017年7月6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赵荣贤作出《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荣贤患有阿尔兹海默病,其认知功能和社会适应能力明显下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曹凤作为被申请人赵荣贤之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赵荣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赵荣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曹凤提出的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应当认定被申请人赵荣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赵荣贤监护人的担任,申请人曹凤与曹霞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荣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曹凤为赵荣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敬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