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24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含山县美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美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24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含山县美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迟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181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