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曾凡辉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597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1998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郁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