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之付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付,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319号原告张之付,男,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体育路交汇处。负责人焦娜,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之付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之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