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谭刚、刘珍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刚,刘珍秀,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谭刚,男,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刘珍秀,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执行人: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南熏大道959号1幢2楼206号。法定代表人:黄居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谭刚、刘珍秀申请执行中铁中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为谭刚、刘珍秀购买的位于温江区柳城街办南熏大道959号4幢X单元X层X号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