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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购物广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03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开通西巷7号。法定代表人:雷伯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延,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郭斌,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购物广场,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46号自在广场。负责人:邹平军。委托代理人:何玉杰,男,该店店长,住该公司。2017年7月12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药监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西碑张)食药监食罚[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购物广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购物广场已缴纳了该处罚书罚款。本院认为,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应当采用教育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案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缴纳了罚款,故对该案终结执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西碑张)食药监食罚[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荣审判员 孙东燕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