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智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174号原告: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白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57699943T。法定代表人:刘任庭,系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亚,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见欢,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智琼,女,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宇翔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