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淄博恒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枣庄红旗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恒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枣庄红旗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恒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西坡地村。法定代表人:刘同心,经理。被执行人:枣庄红旗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广源路车管所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张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恒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红旗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珂 来自